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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委任为公司法定董事的个人对公司承担信托责任和法定义务。这些责任包括:
除了履行基本信托责任外,董事还需认识到,在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资不抵债时,他们对债权人负有特殊的“债权人责任”(Creditor Duty)。
近期,新加坡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明确指出,董事在履行“维护公司最佳利益”这一核心责任时,必须同步考虑债权人的权益,这便是“债权人责任”的核心所在。
债权人责任不仅适用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,也适用于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但尚未正式破产的阶段。一般而言,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是指公司虽未濒临破产,但已处于较严重的财务困境。
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或接近资不抵债时,债权人取代股东成为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方。由于企业运营依赖债权人的资金,在此情况下,董事必须优先考虑债权人的权益,并谨慎履行债权人责任。
董事应充分了解并警惕违反债权人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。在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,管理层往往聚焦于应对日常运营挑战,而可能忽略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。
以下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债权人责任的法律风险:
若董事导致公司实施上述行为,可能面临法律诉讼,并需对由此产生的公司损失承担个人责任,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资不抵债(Insolvency)指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债务。
在 2021 年的一项判决中,新加坡上诉法院明确指出,“现金流测试”(Cashflow Test)是认定公司是否资不抵债的唯一标准,即公司是否能够偿还已到期债务。
• 现金流测试(Cashflow Test):若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,则被视为资不抵债。
• 资产负债表测试(Balance Sheet Test)(已非主要判定依据):公司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时,可被视为资不抵债。
根据现金流测试,未到期债务不计入考量。因此,即便公司负债总额高于资产,但仍能偿还到期债务,则仍然被视为具备偿付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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